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52号原告:莫小银,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钟山县钟山镇新安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子艺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4卡之5。
经营者:袁海燕,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子元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61号工业区**之二。
投资人:汪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小银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子艺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子元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小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