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349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三井常发杰记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豪庭花园16-16号。
经营者:周菊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杰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河北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峰。
被告:阿克苏市尚德福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基层供销社红枣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郭彦超。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新北区三井常发杰记水果店、江苏杰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尚德福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