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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佳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0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佳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陈佳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佳伟,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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