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53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红涛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同和路6-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R。
经营者:许同红。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红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