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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芳与王芳芳、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瑞米缇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275、2280号
案件名称唐芳与王芳芳、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瑞米缇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芳;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瑞米缇家具有限公司;王芳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75、2280号原告:唐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爱瑞米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

被告:王**芳,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芳与被告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爱瑞米缇家具有限公司、被告王某1、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ZL××××××××××××××)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唐芳于案件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芳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芳撤诉。

两案受理费均各为50元,均各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芳负担。

唐芳已预缴两案各2300元共4600元,本院向唐芳退回两案各2275元共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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