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武阳镇佳家购超市,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武阳镇农贸市场对面。
经营者:李荣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宁县武阳镇佳家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