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2667号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住所地炎陵县解放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邓运成,系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阿楠水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车站北路426号四方坪商贸城B9栋西1号门面。
经营者:孙太旺,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阿楠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