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1006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台雅鸡排店,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281-6号。
经营者:周霁冲。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台雅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