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9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睿,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州区兄弟手机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负一楼电脑城A-19。
经营者:李**霞,女,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兄弟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