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81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真得利超市泰和店,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泰和东居小区大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海兵,该公司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真得利超市泰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武县真得利超市泰和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武县真得利超市泰和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