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2812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17025524)。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骅,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骅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