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2099号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星星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秉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宜连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
经营者:邓武,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宜连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