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6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瑜,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美好生活综合超市,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div>经营者,王永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美好生活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