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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与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马晓与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晓;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11号原告:马晓,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连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曹集乡刘营村****。

法定代表人:刘旋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晓与被告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马晓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与被告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马晓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马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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