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11号原告:马晓,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连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曹集乡刘营村****。
法定代表人:刘旋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晓与被告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马晓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与被告夏邑县彭祖食品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马晓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马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