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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小俊(松溪)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272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小俊(松溪)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俊(松溪)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72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俊(松溪)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div> 法定代表人:周俊贤,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小俊(松溪)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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