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34号原告:雷保宽,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华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洪河屯乡连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群英。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富华酒业商行,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
经营者:娄海玲。
原告雷保宽与被告安阳市华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富华酒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2020年10月10日原告雷保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雷保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保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雷保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