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9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宇媛洗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爱民路**经营者:郑亚琴。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宇媛洗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