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81号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朋,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京龙圣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天秀湾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涛涛。
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圣乐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龙圣乐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