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311号
案件名称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爱尚生活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义,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山东盛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div>法定代表人:桑胜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尚生活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路鸿成广场临街房屋**。

经营者:王爱敏,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盛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爱尚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同意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山东盛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同意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郑州市管城区爱尚生活便利店于2020年10月14日同意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