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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金坛区金城佳宝家装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金坛区金城佳宝家装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金坛区金城佳宝家装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7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金城佳宝家装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建材市场门面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JC9C70。

经营者:吴瑞春,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斐,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金城佳宝家装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金坛区金城佳宝家装五金经营部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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