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7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塘沟镇玉杉便利店,经,经营地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邮政储蓄银行向东100米(姜玉杉五金综合门市)册号:321322600174107。
经营者:姜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塘沟镇玉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