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69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明一视眼镜店,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利群步行街**/div> 经营者:刘巧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文,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明一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