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南广场地下**div>法定代表人:殷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路易吉卡多拉广场**aleCadorna,3,20123Milan,Italy)。
法定代表人:斯特凡诺·奥尔西尼(StefanoOrsini),该公司集团风险合规及资产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太公司、汇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太公司、汇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