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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久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221号
案件名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久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久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21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金茂花园别墅区101、201、301/div>法定代表人:李伯根。

被告:久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福州苍山万达广场****楼**06办公/div>法定代表人:林豪。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久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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