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2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湘,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湘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