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64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博,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臧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臧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