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81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市豫光皮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73688417X(1-1)。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嫣艳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城南大街南段(父城商场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18UME56。
经营者:黄嫣艳,女,汉族,1971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嫣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