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异129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
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代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辽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辽01执1166号。
2020年9月4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代永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追加申请重复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的申请,系其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允许其撤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