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49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市豫光皮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73688417X。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恒兴顺食品店,经营场所:平顶山市劳动路中段路**楼**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17UDK1P。
经营者:陈建成,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恒兴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