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21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蓝益小卖部,经营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舜德摩尔****。
经营者:聂真。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永州市冷水滩区蓝益小卖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