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楼**。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相衙镇芝麻李联华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相衙镇芝麻李。
经营者:卢俊令。
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相衙镇芝麻李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