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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炳超与上海千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邝炳超与上海千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邝炳超;上海XX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64号原告:邝炳超,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东方红石龙村新村2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邝炳超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同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炳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邝炳超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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