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4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林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园博六里****。
法定代表人:罗承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林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