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58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康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碧桂园天域苑商业街**113iv>经营者:季汉玉。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康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