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0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涛,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海区,系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建设路门头为“宝岛眼镜”的店铺经营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郑文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提交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2020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郑文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