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389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31。

经营者:任中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力,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群友,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知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的一审起诉。

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表示同意并于同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知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漯河市源汇区补于克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