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8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怀付副食品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崔蓉东路**注册号320483600978363,经营者:马怀付,1980年10月3日生,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崔蓉东路**。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林怀付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