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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偶然想念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12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偶然想念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偶然想念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2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偶然想念日用百货商行。

经营者:王飞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偶然想念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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