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01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宇洋中央金座**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直溪摩尼卡蛋糕店,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振兴路**div>经营者:张振中。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直溪摩尼卡蛋糕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