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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寿利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27535。

法定代表人:傅德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淘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北漳淮乡北内漳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山,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神火公司)与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9日,原告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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