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寿利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27535。
法定代表人:傅德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淘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北漳淮乡北内漳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山,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神火公司)与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9日,原告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