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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伊山镇万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377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伊山镇万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万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7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宁夏路**绿地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万福商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郑庄村幸福路**v>经营者:陈习才。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万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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