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刑更6467号罪犯芦崇喜,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高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8)赣0104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芦崇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文明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少林、黄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芦崇喜到庭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芦崇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7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
另查明,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芦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芦崇喜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