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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崇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刑更6467号
案件名称芦崇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芦崇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刑更6467号罪犯芦崇喜,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高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8)赣0104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芦崇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文明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少林、黄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芦崇喜到庭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芦崇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7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

另查明,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芦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芦崇喜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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