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5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美伴盐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景观大道大数据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施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小美伴盐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