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路培根,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邓州市。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路培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路培根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路培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路培根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路培根名下有南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4年1月,2016年1月后未年检,2015年1月后未投保),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调查、实地走访对邓州市房管局、被执行人路培根户籍登记地村民委员会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被执行人路培根长期在外务工,现下落不明且户籍登记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路培根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现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路培根在户籍登记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路培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故被执行人路培根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路培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