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0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来水茶叶批发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京扬数码城****。
经营者:邱来水。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崇川区来水茶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同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