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鄂09执157号关于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王银元、向阳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9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王银元、向阳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向阳军银行存款6050元,其中6000元为执行标的款,50元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关于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王银元、向阳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向阳军缴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