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美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华鹏东城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刘学良。
被告: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察院西街长和花园门面房由北向南第8间iv>法定代表人:CINWCIK。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与被告许昌美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