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6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路路,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柏路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