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115号原告:李传芳。
被告:抚顺盛源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莲。
原告李传芳与被告抚顺盛源牧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传芳负担。
审判长 乔雪梅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