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03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绿软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花果园项目**********[花果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君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绿软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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